一、一般保證:
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也就是說如果保證人係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負清償的責任。「一般保證」在實務上較少見,大多是私人間的契約才會如此約定。而銀行幾乎都會約定「連帶保證」,保證人的責任及義務就重多了!
二、連帶保證:
其實民法並無特別規定「連帶保證」,但民法債編總則中規定有連帶債務規定,適用在保證上就變成了「連帶保證」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一般主債務人一樣,只是還錢之後,可以按分擔比例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要求償還分擔比例而已,所以較一般保證的責任更重,但目前實務上都以連帶保證為主要約定內容,當事人通常無法與銀行對抗而拒簽(因為可能貸不到款),但是礙於情面的你,可要搞清楚,如果主債務人不還錢,你可是要幫他擔全部的債務,而且自己的資產被查封拍賣不說,可能還要被追討一輩子哦